| 合肥法院网讯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有这么一位却在借了工友钱后,玩起了失踪,既丢了友情,又失了诚信,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月19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费新(化名)偿还原告张友(化名)借款人民币18500元。 两年前,张友与费新同在江苏省南京市某街道做保安工作。一日,费以家中有急事为由,向张友借钱。张看在工友的情份上,就将打工所得的18500元借给了费新。费也出具了借据,并言明两月内还钱。不久,费就借故离开工作单位,回了肥东老家。眼看约定的还钱期限已到,可费新既未提还钱的事,也未回原单位上班。张友与之电话联系,开始费新还接听电话,后来干脆换了手机号码,玩起了失踪。气愤、失望交加的张友,只好请假到其老家寻找,可费新就是不照面。 今年6月,张友在万般无奈之际,将费新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其归还借款。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通知被告费新到庭应诉,在主持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通过庭审查明事实后,做出了上述判决,并限令被告费新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否则将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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