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2008年8月1日,当原告高某、黄某等三人收到肥西法院民一庭转交的数万元标的款时,感动不已,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是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2007年10月份,原告高某、黄某、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撞伤,三者先后起诉肇事者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后肥西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保险公司对法院的判决不服,认为其承担的责任过重,于是提出上诉,由于该公司在上诉费汇款过程中失误,被肥西法院立案庭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三案一时陷入困境。原告催促执行,被告要申诉。承办人感到很大压力,及时向庭长作了汇报,研究了解决的方案。决定通知原被告到庭具体分析了判决的理由并解释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使他们当场达成了和解协议。 民一庭采用此种判后和解的方法,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省去了执行的压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真正践行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