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阮永聪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阮永聪系被告大杨镇人民政府辖区的居民,婚后生育两个女儿,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原告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被告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人民政府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证过程中,在养老保险证的填写上有误。为此,原告自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间,多次到大杨镇人民政府、庐阳区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媒体等有关部门反映、上访。2007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阮永聪要求补偿误工费的处理意见》,决定给予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医药费等补偿计1970元,原告未同意。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失误给自己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行政赔偿,要求被告给予原告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误餐费等赔偿共计44037.89元。 庐阳区人民受理该案后,行政庭的两位庭长亲自前往大杨镇人民政府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一开始,被告大杨镇人民政府认为其虽在为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证的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方面,但并未给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只同意给予原告3000元的经济补偿。办案人员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积极地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当面交流。最终,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补偿6000元。 该案通过调解结案,有效地化解了官民之间的矛盾,缓和、消除行政机关与老百姓对立情绪,做到了案结事了;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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