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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听证析理化干戈
———记蜀山法院一起工伤仲裁纠纷执行案件

发布日期:2008-8-6 作者:蜀执 鲍圣元
合肥法院网讯   2007年9月7日,孟庆付等4人去本市湖光北路某工地加班,在搬运槽钢路途中,由于车子下滑,造成槽钢下滑到车边,砸在孟庆府的手指上,致左手无名指末关节缺失。因为工伤争议,孟庆付向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11月19日,孟庆付经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据此,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海南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铭豪公司)赔偿孟庆付各项费用共计31169元。
   因铭豪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裁决书生效后也未自觉履行赔偿义务,2008年5月22日,孟庆付向蜀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铭豪公司赔付31169元及本案受理处理费4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用。案件受理后,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时,就以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裁字【2007】60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不实及仲裁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要求本院裁决不予执行。
   7月31日,本院执行局就申请人孟庆付与被执行人海南铭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仲裁纠纷一案举行了听证。双方当事人紧紧围绕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针对双方情绪较为激动且争议较大,整个听证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焦点,采取了当庭质证、认证及限制辩论时间的方法,要求双方当事人尽量保持克制,正确引导当事人按照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规则,进行逐一的举证、质证。同时,合议庭对所举证据经质证后当庭予以了认证。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异议人终于认识到自己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听证刚一结束,异议人主动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律宣传,明理教育。异议人最终对自己的过错有了深刻的认识,愿意主动履行仲裁裁决并当庭支付了赔偿款3万元,申请人在拿到3万元赔偿金后.主动伸出双手和被执行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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