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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掏芯”、盗电瓶、电机的三被告获重刑

发布日期:2008-8-8 作者:长丰县人民法院:杨可军、黄友章
合肥法院网讯   8月7日,长丰县人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分别判处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龚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6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8年1、2月间,被告人夏某伙同龚某等人,先后六次携带断线钳、扳手、绳子等,窜至长丰县境内。夏某等人攀爬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上剪断电缆,卸掉固定螺丝,用绳子将变压器拽至地面后掏走铜芯。后将所得铜芯卖给被告人罗某。
   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夏某、龚某伙同他人窜至长丰县境内,先后六次盗走他人车辆电瓶17个、工厂电机5台,后将所盗物品卖给被告人罗某。经评估,所盗物品价值10989.60元。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归案后主动交待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同种犯罪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轻处罚;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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