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刚转租来的门面房,却正好赶上县城拆迁改造,当时为取得优先承租权而支付的10000元转租费却没了着落。近日,肥西法院桃花法庭依法判决了这起案件。 今年5月初,合肥市蜀山区居民仇周看中肥西县城上派镇青年路段较好的商机,并与门面经营户汤中平相识。该经营户的租赁即将到期且无意续租,于是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转租协议。在经房东沈国宏同意的情况下,仇周给付汤中平10000元转租费。仇周后与房东沈国宏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承租期从08年5月20日开始。就在仇周接房后进行装修时后,5月19日其接到房东通知,称该房已被纳入征收拆迁的范围,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当日在《肥西报》上进行了全文刊载,双方协议解除了《租房协议》。眼见继续承租已经不可能,但前期支付的转租费却无法收回。仇周于是一纸诉状,将原经营户汤中平告上法庭。称其并未取得优先承租权,也未得到预期利益,故要求被告汤中平退还不当收取的转租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仇周与被告汤中平达成房屋转租协议,且征得房东的同意,在无证据证明被告等人有恶意欺诈等行为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支付了相当于月租金十倍的转租费取得被告只有半个月的承租权,可见双方转让的主要权利应是房屋的优先承租权,这也是转租合同的预期目的。本案被告虽然已协助原告与房东签订《租房协议》,但该《协议》在约定的生效日之前,因政府拆迁未能生效,转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法予以支持。另原告已实际转租和占有了房屋十多天,酌情核定租金500元,从转让费中扣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汤中平返还原告仇周转租费9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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