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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动态
收购赃物刘某等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08-9-1 作者: 蜀刑 戴文燕
合肥法院网讯
张某系本市某电脑城的个人经营者。今年3月方某窃取他人笔记本电脑后,到张某的店内销赃,并谎称是为同学帮忙卖电脑,张某在方某不能向其提供该电脑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虽怀疑电脑来路不正,但为了贪图便宜,仍以1000元的低价予以购买。后方某盗窃案案发,张某收购赃物亦被追究。
农民刘某某在本市从事废品收购。今年5月间,窃贼王某先后七次从本市某工地盗取的二百余个钢扣件(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之后到刘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刘某某明知钢扣件是王某盗窃所得,竟予收购,之后转手销售获利100元。后窃贼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购赃亦案发。
8月28日下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予以审理并当庭宣判,方某、王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和单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刘某某、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
为了区区小利,不惜违法犯罪,张某、刘某某的教训可谓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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