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院简介审务公开诉讼指南法律法规法官论坛法院文化电子刊物新闻中心法院工作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审判动态

收购赃物刘某等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08-9-1 作者: 蜀刑 戴文燕
   合肥法院网讯 张某系本市某电脑城的个人经营者。今年3月方某窃取他人笔记本电脑后,到张某的店内销赃,并谎称是为同学帮忙卖电脑,张某在方某不能向其提供该电脑任何凭证的情况下,虽怀疑电脑来路不正,但为了贪图便宜,仍以1000元的低价予以购买。后方某盗窃案案发,张某收购赃物亦被追究。
   农民刘某某在本市从事废品收购。今年5月间,窃贼王某先后七次从本市某工地盗取的二百余个钢扣件(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之后到刘某某的废品店销赃,刘某某明知钢扣件是王某盗窃所得,竟予收购,之后转手销售获利100元。后窃贼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购赃亦案发。
   8月28日下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两案予以审理并当庭宣判,方某、王某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和单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刘某某、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和2000元。
   为了区区小利,不惜违法犯罪,张某、刘某某的教训可谓深也。

打印


网站地图 | 高级搜索 | 联系我们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版权所有©
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