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法院网讯 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院审结一起某报刊发行销售公司与其职工因丢失公款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被告刘文、赵莲系原告公司员工, 2008年元月后二人作为管理员开始收取加盟金并上交公司。同年4月至6月间二人又在合肥多处书报亭处收取了加盟金24 590元,按规定他们收款后应及时上交公司,但二人未能交纳,并向公司反映:2008年6月3日公司安排其和另一职工维修报亭,此过程中其放置地下存放35 000元左右加盟金的包遗失。2008年6月6日,在原告公司人员带领下被告前往当地派出所报警。二人在给原告公司的情况说明中称此事是其工作中的过失,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后被告一直未交款,原告经催要未果,于2008年7月3日向安徽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经审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2008年7月1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为收取的原告费用合计25 640元。另查明公安机关对被告所称钱款被盗未予立案。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对所收款项应“日清月结”的公司财务规定,被告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应承担偿付代收款的责任。 两被告认为,首先原告安排其携带钱款前去维修报亭系工作安排错误,此是导致钱款被盗的直接原因。2008年6月3日其和另一职工按照领导安排去合肥市蒙城路与临泉路交口进行报亭大修,并待维修后再去公司交纳加盟金。下午1:30左右到现场,为便于维修其二人将钱款放包内,包放置身边地上。大约4点时发现包不见,寻找未果,后立即向公司连锁部领导汇报。6月6日接到公司通知让其与公司人员前去报警。其次公司管理混乱及人事调动导致这次大修报亭时钱款被盗,原告应负全部责任。其虽是原告公司管理员,但加盟金的收取是报帐员的职责,其仅是协助。综上原告混乱的人事管理制度是钱款被盗的直接原因,原告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单位员工,应在工作中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收取加盟金后应及时上交,但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原告单位加盟金的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过错责任的大小,首先被告陈述其加盟金钱款丢失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其次即使遗失属实,被告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人在没有采取其他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将存放钱款的包放置地下,其亦没有尽到善良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在大额钱款遗失后没有立即报警,不符合生活常理。故被告的过错显系重大,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代为收取的原告费用合计2564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辨称,收取加盟金是报帐员职责,公司混乱的人事制度是造成钱款被盗的直接原因。因作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超过本职工作范围外的任务时有异议可以提出,但一旦在接受工作任务后即应尽职尽责,被告因自身的过错造成钱款遗失与公司的人事管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对于被告的辨称不予采信。庐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刘文、赵莲一次性赔偿原告公司加盟金损失二万四千五百九十元。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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