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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厢“侧翻”,非车“翻倒”也

发布日期:2008-9-25 作者:蜀民二:陈锡庆
合肥法院网讯   2007年6月29日,合肥市长丰县凯华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凯华公司)为其所有的东风自卸汽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人保合肥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A)、不计免赔率覆盖(A)等。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1.8万元,保险期限自2007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08年6月29日二十四时止。合同签订后,凯华公司按约定交付了保险费。 2008年3月23日20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驾驶员姜世付驾驶该车在琥珀山庄清溪东路工地内造成后车厢侧翻;姜世付承担全部责任,该车维修费由姜世付承担。同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核定需更换的零部件价款为6620元,修理费为6100元,合计12720元。后凯华公司将该车送往汽车维修厂修理,支出修理费12200元。5月8日,凯华公司向人保合肥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2008年6月10日,凯华公司向蜀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合肥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2200元。而保险公司辩称凯华公司的车辆在此次事故中是因为超载,重心偏离造成车箱箱体侧翻,车辆没有侧翻,车轮也没有离地,不属于赔偿范围,因此不予赔付。双方就后车厢侧翻是否符合《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的倾覆的含义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该条“翻倒”及括号内的说明应作通常理解。“两轮以上离地” 与“车体触地”并不是递进关系,两者具备其一即可。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造成后车厢侧翻(着地),因后车厢是被保险车辆的组成部分,“车厢侧翻”应视为被保险车辆翻倒。所以被保险车辆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判决人保公司合肥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凯华公司保险赔偿金122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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