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长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方某一案中,以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方某实施司法拘留,这是根据2008年4月1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该院首次以拒不申报财产而做出的处罚。 方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诉至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方某除承担每月600元子女抚养费外,另外付王某20000元经济帮助和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计8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方某未能履行,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某送达了限期申报财产通知,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方某拒不申报财产,也未履行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某应聘为某公司财务会计,每月收入2000元,另有年终奖金。根据所查情况,该院认为,方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遂做出决定:以拒不申报财产对方某予以拘留。 方某被拘留后,经办案人员多次向其宣传法律,批评教育,方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与家人联系,与此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也原谅了方某,并做出让步,最终方某一次性给付王某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赔偿40000元,使案件园满得以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